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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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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依法開展有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推進土壤、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廢渣、廢氣等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成效,最大限度減少對土壤的二次污染。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海洋漁業、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托政務云平臺,建立全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監測等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以及應用推廣,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水平。

        倡導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鼓勵建立政府、社會和企業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機制。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農村發展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省實際,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環境質量、風險管控等標準和土壤環境